校政〔2008〕68号 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条例(修订)》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是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的终审机构。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第四条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并主持省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主持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的讲师。申请人的年龄上限一般规定为在退休前能够完整地培养完一届研究生。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五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核心刊物至少1篇),或有1篇以上论文被SCI、EI等收录,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或副主编)或高水平教材,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有证书者)、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有1项以上科技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排名前3名)。教学成果奖依次类推。
第六条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实有纵向项目经费不少于1万元,或横向项目经费不少于2万元),同时具备必要的实验设备和科研人员。
第七条 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教学经验丰富,能较高质量地讲授本学科专业1~2门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必修课,以及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选修课。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认定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适用于没有导师资格的教师申请导师资格;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适用于新调入我校且在原单位已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申请我校的导师资格。
第九条 遴选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工作,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为使引进人才尽快发挥作用,对于在原单位已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在调入我校后即可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
第十条 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1.申请人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有关单位核实;
2.所在学院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单位公示;
3.硕士点导师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进行评议,并加具评议意见;
4.学院学位委员会开会初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视为同意推荐,并签署初审意见;
5.校学位办审核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6.校学位委员会开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视为通过,由校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批意见,最终决定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安徽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有关单位核实;
2.硕士点进行评议,并加具评议意见;
3.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校学位办审核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5.校学位委员会审批认定。在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校学位办审核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可选任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周岁,且主持有省部级以上课题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排名前三位的获奖者。选任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由所在硕士点负责人提议,申请人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表》,征得本硕士点研究生导师组和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由校学位办审核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和表决,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因在学术或科研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三年内无新的科研项目和成果,或无客观原因连续三年不招收研究生的导师,由所在硕士点提出报告,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经校学位委员会主任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单位导师组决定转换导师。重新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十四条 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严格地选拔优秀生源。
第十六条 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和硕士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科学制定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及时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积极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督促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工作,使其按期保质完成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做好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鼓励研究生参加各项活动,引导其全面健康成长。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关心硕士研究生的生活,主动为研究生多提供助研岗位和一定数额的经济资助,保证其生活的基本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积极开展学术研究。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年度考核与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主要从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和质量、主讲课程情况等方面对硕士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任期考核是对照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履行的职责及任期内的工作实际,进行全面的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期为3年。任期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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